去芝加哥品味文化包容(海外学子看海外)******
图为芝加哥千禧公园地标雕塑“云门”。
芝加哥是美国现代主义的起源地之一,世界上第一座摩天大楼就诞生在这里。时至今日,芝加哥仍然在建筑、艺术以及文学创作方面走在潮流前列。都会的繁华、激烈的变革与紧张的城市节奏,共同构成了芝加哥这座城市的面貌。
第一次来到芝加哥的游客会惊叹这座城市的繁华,高楼大厦鳞次栉比,沿密歇根湖可以看到芝加哥最具标志性的天际线:那是一道绵延数公里、由芝加哥摩天大楼构成的城市地标。市中心的密歇根大道是奢侈商品和酒店的聚集地,到了夜晚灯火通明,车辆行人川流不息,被称作“华丽一英里”。
“或许每一座大城市都是这样,你会爱上它,也会讨厌它,但这都不会影响到它。”这是我在第一次去芝加哥后写下的感想。面对这样一座繁盛的都会,个体往往会感到渺小。在这样的城市里,变化如此之快,节奏这般紧迫,似乎每一个人都被无形的力量裹挟着前行,只要踏进芝加哥,不由自主变得和这座城市的居民们一样行色匆匆。
然而,当对芝加哥的了解愈发深刻后,我逐渐意识到这座城市在匆忙与浮华的背后,有着更为生动、深刻的一面。
芝加哥如今的建筑风格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1871年芝加哥遭受了一场巨大的火灾,老旧的木质建筑大约有1/3被烧毁。为了迅速地完成灾后重建,负责重新规划芝加哥城市建筑的工程师们尝试使用钢铁框架和箱式结构来搭建房屋,并用石砖和混凝土来建造外墙。
出乎意料的是,这种快捷的建造方式和坚固耐热的建筑结构完全符合工业时代的城市建设要求,因此这种现代建筑风格很快被美国其他各大城市所使用,被称为“芝加哥建筑学派”。现在芝加哥每年10月会有一个周末作为“建筑开放日”,城市的公共建筑向游客和市民开放参观并提供讲解,以供更多人了解芝加哥这座城市对现代主义建筑所作的贡献。城市规划者和工程师们的卓越眼光固然重要,如今芝加哥的繁荣昌盛同样离不开万千为此付出劳动和汗水的人们。
芝加哥还是一座文化包容性极强的城市。来到芝加哥的人一定不能错过著名的千禧公园和芝加哥艺术学院,它们代表着芝加哥这座城市的文化精神。
千禧公园中央坐落着芝加哥的著名地标雕塑“云门”,这个长相酷似液态水银的雕塑会把周围的建筑和街道用一种哈哈镜式的扭曲方式折射出来,人与人、建筑与建筑在它的眼中都被融合成为一体,不再受现实中的界限所束缚。
芝加哥艺术学院更是充满了古典与现代的交融,18世纪的巴洛克风格雕塑、19世纪的印象派主义画作以及20世纪的波普艺术海报同时向观众呈现;从地域上来看,美国、欧洲、亚洲和非洲各地的艺术作品也都得到了同等的重视与体现。芝加哥的文化与艺术不只源于这座城市,它汇集了世界各地的精神财富。
留美期间,虽然我去过芝加哥多次,但仍期待继续探访。在我看来,芝加哥是现代文化的集大成者,它用开放包容的心态接纳着世界各地的人与文化,将世界联系得越来越紧密,不断拓展思想与文化的边界。
(许路明 文/图,作者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在读博士生)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