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财政、货币政策如何发力? 财政部央行权威解读释放积极信号******
本报记者 包兴安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明年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加强各类政策协调配合,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合力。
对此,财政部、央行进行了权威解读,认为明年要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合理安排赤字率和专项债规模,确保政府投资力度不减;明年货币政策的力度不能小于今年,“总量要够,结构要准”。
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优化组合赤字、专项债、贴息等工具,在有效支持高质量发展中保障财政可持续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
12月17日,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举办的“2022-2023中国经济年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表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主要体现在“统筹财政收入、财政赤字、专项债券、调度资金等,保持适度支出强度,加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持续推动财力下沉”“合理安排赤字率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适量扩大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和用作资本金范围,今明两年持续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投资拉动力,确保政府投资力度不减”等方面。
许宏才表示,“提效”主要体现在“完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增强精准性和针对性”“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与撬动作用,有效带动扩大全社会投资和促进消费”等方面。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明年财税支持政策要保持一定的规模和力度,确保国民经济整体好转;同时,财政政策更需要精准发力、提质增效。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财政支出强度比去年大幅提高,赤字率按2.8%左右安排;全国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的安排规模是26.7万亿元,比去年增加2万亿元以上;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规模近9.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了近1.5万亿元,同比增长18%,是2012年以来的最高增幅。
“明年宏观政策将保持一定稳增长力度,尤其在上半年会有明显体现。”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增专项债规模也会达到4万亿元左右。明年将从支持基建投资提速逐步转向促消费。
许宏才表示,明年的财政政策要兼顾当前和长远,筑牢风险防控制度的机制,抓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强化财经激励约束和财会监督,不断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明年货币政策力度不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在上述“2022—2023中国经济年会”上表示,对货币政策的要求,可以概括为“总量要够,结构要准”。明年货币政策的力度不能小于今年。需要的话,还要进一步加力,除非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超出预期。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的工具仍然比较充足,数量工具和价格工具都有空间,流动性管理的手段和经验都比较丰富。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货币政策将重点在“精准”和“有力”两个方面下功夫,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董希淼认为,“精准”,就要突出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定向“输血”,实施精准滴灌,优化信贷结构。如引导金融机构发展科创金融、绿色金融,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的支持;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薄弱环节的精准滴灌。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表示,货币政策仍将保持宽松基调。“精准”主要体现在“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的支持,对应的是结构性工具以及PSL等。
董希淼表示,“有力”,应适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为金融机构提供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继续向市场发出稳增长、扩内需的明确信号。继续引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尤其是5年期以上LPR适度下行,既减轻居民住房消费负担,又激发企业中长期融资需求。
温彬也认为,央行将通过适时适度降准降息等方式,“保持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并适度提升杠杆率。明年美联储将加息见顶,中美无风险利差将会收窄,同时输入型通胀压力不大,物价总体温和,货币政策宽松的掣肘将大为减弱。
“在经济增速较大幅度反弹背景下,明年货币政策将引导市场利率持续处于政策利率下方,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以配合财政发力,稳定市场预期。”王青预计,明年信贷仍将保持较高投放规模,投放的重点是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即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
董希淼建议,应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协调,实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同发力、综合施策,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激发有效融资需求,共同面对多重挑战。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